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防雨、防渗运输工具
(二) 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 有保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一) 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 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化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说明材料
(三) 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说明材料
(四) 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 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
(六) 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材料
(七) 有保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