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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
2022-01-06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主要指什么? 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网站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①首页显著位置应体现申请单位的名称(要求是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全称或简称); ②网站的内容应与其申请的网络文化经营项目相关; ③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的相关规定。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答: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5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或者多家法人股东,其材料信息如何处理? 答:申请主体需提供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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