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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需要注销备案吗?
2022-02-10
复制单位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30日内直接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应在工商机关登记后20日内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后注销复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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