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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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商标异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网上申请或答辩材料超过容量限制怎么办?
答:根据《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
目前、商标异议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以下简称异议、撤三、无效宣告)或答辩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时,均应按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或答辩材料(包括各类后续材料)。文件大小超出容量限制的将无法提交,也不能再通过纸质、光盘、U盘等其他不符合商标电子申请规定的形式提交相关材料。上述业务的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网上申请或答辩前,应对业务办理过程中所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规模进行充分评估,预估材料可能会超过限制的,建议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申请或答辩。
2.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答:首先,申请人在提交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时需在“是否保留补充材料的权利”或“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栏选择“是”。申请人选择“是”后,可在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未选择的,无法提交补充材料。
其次,在申请提交成功后,在申请管理中选择具体案件,在“操作”栏中点击“补充材料”即可进行相应操作。
3.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如何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网上申请可以上传的证据材料类型有哪些?
答:申请人目前可上传的证据材料格式要求为PDF文件。
4. 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网上申请上传文件预览出现乱码,是否需要再次上传?
答:上传文件预览发现乱码或不清晰的,需要重新上传相关文件。
5.《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寄给哪些人?
答: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商标异议申请的,将向被异议人寄送纸件《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商标注册申请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申请人通过电子申请提交撤三或无效宣告申请的,将向被申请人寄送纸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或《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同时,将以电子发文方式向最近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抄送答辩通知。
6.被申请人如何获取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
答:被申请人(被异议方或被无效宣告方)可使用纸件答辩通知书附件材料中的下载码通过中国商标网首页的“答辩材料下载”在线获取电子申请材料。
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也可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中进行下载。
7.何种情况下可以在线答辩?如何在线进行答辩?
答: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被申请人可选择在线电子答辩,也可选择纸件答辩。
被申请人选择在线答辩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答辩管理,在【答辩绑定】通道中输入下载码/绑定码后,即可进行在线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下载码/绑定码绑定并完成电子答辩的,不可再纸件答辩。
8.电子申请答辩的期限如何起算?
答:通过网上申请提交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的,答辩期限计算均以被申请人收到的主送答辩通知书信封的邮戳日为准。异议、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撤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答辩。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9.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申请为电子的,商标局如何寄发相关文书?
答:如被申请方选择电子回文的,则除答辩通知外的所有文书都将以电子方式发送给相关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回文的,申请方的所有发文都为电子发文(涉及证据材料交换的除外),被申请方为纸质发文。涉及证据交换的,如被申请方选择纸件方式回文的,申请方会收到附回文绑定码的纸质证据交换通知书及答辩材料副本。
10.商标异议、撤三、无效宣告中如何变更商标代理机构?
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根据办理的业务类型,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商标异议、商标撤销三年申请、商标评审申请栏目下的“代理人变更”通道(注意:非为商标后续申请中的“变更代理人/文件接收人”)办理代理人变更、增加或解除代理。
11.商标异议网上申请对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有哪些限制?
答:此部分需按范本要求填写,且总字数不得超过2000字。2000字包括所有可显示字符和不可显示字符。
12.商标异议网上申请时,如果一个证据支持多个法条的,可否在不同法条下交叉引用同一个证据?
答:可以。在“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或者证据里的论述部分备注还有证据在某法条中即可。
13.异议网上申请时,电子申请除代理委托书和主体资格证明外,其他材料是否需要盖章?
答:异议申请书和异议理由书都是在线填写,不需盖章。上传的证据如果认为有必要需上传有盖章的材料,可以上传盖章材料,无硬性要求。
14.撤三申请是通过网申系统提交的话,撤销复审也必须是网申吗?
答:目前撤销复审尚未开通网上申请功能。商标局将会继续对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优化改进,不断扩大网上服务系统业务办理范围。
15.在撤三网上申请时,哪些材料算有效使用证据?
答: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有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详细内容详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申请指南”栏目查询。网址:http://sbj.cnipa.gov.cn)
16.一标多类的注册商标申请撤销多个类别的,是否可以共用一份申请书?
答:不可以,目前无论通过网申还是纸质件提交撤三申请,一份申请只能对一个类别进行提交。
17.无效宣告申请的提起时间?
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间不受限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申请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18.无效宣告申请提交后大概多长时间收到缴费通知书?
答:按照工作进度,目前平均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完成后,系统会在一定时间内发出缴费通知书。
19.无效宣告网申时法律条款如何选择?需要全部勾选吗?
答:根据案件情况勾选主张的相应法律条款即可。
20.无效宣告网申也需要分正副本吗?正副本不一致如何提交?
答: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
通过网上递交无效宣告请求的,正副本应当一致,上传一份文件即可。若正副本不一致,不可通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建议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办理。
2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审理的时候,证据是否都会转给申请人质证?还是根据案件情况,存在不进行质证,直接裁定的情况?
答: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回文的,我局将其提交的答辩副本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
22.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的,如何答辩?
答:通过网上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被申请人未收到纸件答辩通知书及下载码附页的,应首先通过咨询电话获取该答辩通知书的挂号信条码,通过邮局查找信件。若确认信件无法找到的,可到商标局办事大厅评审窗口申请阅卷,申请阅卷应携带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异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