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直接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办理。
答:出版单位变更地址,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答:需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
答:鉴定中遇有复杂、疑难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分歧,或者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可以报请上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
答:下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进行委托鉴定。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或邮寄或至行政受理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即可。
答: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
答: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