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的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答:未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答:申请时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答:根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1.《广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报告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3.分公司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复印件)。 其中《广州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报告书》应提供原件,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多页材料还需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