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符合各市拍卖业发展计划; 3. 母公司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且年审合格,最近2年连续盈利,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累计超过2亿元人民币。
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需要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答:没有。只要符合要求,就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申请初审。
答: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此事项省商务厅已委托市商务局直接办理,企业只需提交变更事项证明到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即可办理。
答: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要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符合各市拍卖业发展计划; 3. 母公司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且年审合格,最近2年连续盈利,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累计超过2亿元人民币。
答:依据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