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当地食药局指定的媒体登报挂失。
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答: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答: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答: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符合注销条件,许可证未到期也可注销。
答: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答:可以,由企业自愿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