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答:没有。只要符合要求,就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申请初审。
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拍卖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答:根据我市拍卖业年度发展计划,目前无数量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修订)第五条。
答:《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五条第(七)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分别在拍卖日前和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拍卖活动备案。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对全市(不含从化市、增城市)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进行备案,从化分局、增城分局负责对辖区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进行备案,外地拍卖企业在穗拍卖活动、联合拍卖活动的备案,统一于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负责。
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