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设立、变更地址以及其它变更业务为1个工作日,延续、补证、注销为当场办结。 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答:申请人选择网上办理方式时,申办业务中涉及需提交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仍需通过快递或窗口提交的方式,将原证交回审批机关。
答:1.广播电视转播台、发射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及多工广播的使用频率申请表 2.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答: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答: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答:申请人可到高新(江海)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或按要求邮寄提出申请。
答:不可以。本事项的服务对象是: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4.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答:1.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申领表; 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申办机构基本情况; 3. 人员、设备等的证明资料; 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方案; 5.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6.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 7.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